弘扬宪法精神,从你我做起

时间:2017 / 12 / 05

初三12班 葛箴言

亲爱的老师、同学们:

大家好!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《弘扬宪法精神,从你我做起》。

今天是2017年12月4日,是我国第四个国家宪法日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,拥有最高法律效力,被称为“母法”。1982年12月4日,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并正式实施。2014年,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,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,并建立宪法宣誓制度。

“宪法”这个名词听似很空,其实离我们并不遥远。我国所有的法律都是依据宪法而设立的,俗话说:“没有规矩不成方圆”,无论做什么事都要有规矩,法律就是我们每个人都要遵守的规则。不遵守规则,最终有可能会酿成大错。

下面我来讲几个真实的案例——

一名初中生小乐,因琐事与同班同学小明发生口角,小明动手打了小乐一下,小乐便恼羞成怒,抽出了一把水果刀,向小明的胸腹部边捅三刀,致小明死亡。

日常生活中,我们常常与同学发生口角,给予回应并无不当。但是回应的方式必须适当,回应的强度必须适度。像小乐一样丧失理智的回应,方式错误,强度超限,是一种加害,会因此付出惨痛代价。给他人极度伤害的同时,也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后果。

小平是一个残疾女中学生,小杨是小平同班同学,偏爱开玩笑,他不仅经常拿小平身体残疾开玩笑,还给小平起外号。一日放学,一群小学生围着小平,有节奏地喊着小杨给小平起的外号。小平气愤至极。这日中午,小平约小杨到村外小树林游玩,小杨应约而至,小平抱住小杨用刀朝小杨腹部捅去,致小杨死亡。

在这一个案例中,小杨拿别人身体残疾开玩笑,不尊重他人人格,严重伤害他人自尊心,应当受到遣责。但是,小杨错不致死,孙平剥夺小杨生命,是用犯罪方法维护权益,必然付出沉重代价。

我们学校的校规校纪、文明礼仪标准中是否涉及这方面的内容,对我们的行为加以约束呢?《青岛39中学生文明礼仪规范》第二条明确规定:不嘲笑、歧视任何同学,不给同学起带侮辱性的绰号,不骂人不打架,不做危险的打闹行为。试问同学们做到这几点了吗?

法律规则、校规校纪不是要摧毁人而是保护人的自由的。我们应当处理好权利和义务的关系。宪法规定,公民在行使自己自由和权利的时候,不得损害国家、社会、集体、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。

作为学生,在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的同时,我们有专心听课、认真完成作业的责任和义务;在校园班级中,我们享有在窗明几净的环境的中学习、生活的权利,同时,也有承担劳动卫生工作的义务。我们有言论自由的权利,但是不能够辱骂、诽谤他人。

我们应该严格遵守我国宪法,积极学习法律知识。通过学习法律知识,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。只有学法懂法,才能树立民主法制观念,明确公民的权利与义务,才能依法办事,依法维护自身权益,成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法公民。

同学们,我们是祖国的未来,民族的希望,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,自觉做到学法、知法、守法、护法,弘扬宪法精神,从你我做起!